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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自媒体创作的视频中,有很大一部分为新闻作品。所谓新闻作品,即以传播事实新闻为主体内容的作品。此类新闻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转载此类新闻作品又是否构成侵权呢? 1、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认定?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单纯的事实消息是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如果新闻作品的内容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的话,则不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具有著作权。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基本要求为作品具有“独创性”。所谓的独创性,就是要求作品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且作品中能体现作者某种程度的设计、选择和安排等独创性的表述。如果在作品中对事实消息的报道为主要部分,而缺乏独创性的表述,则不能被认定具有著作权。如在(2020)京0491民初3313号案件中,当事人引用了新闻报道的视频,仅在视频结尾处增添了12秒的个人评论画面,法院认为该作品不足以构成独创性的表述,因而否认该作品具有著作权。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如果新闻作品是以时事新闻为基础,经过了独创性加工过程(如相关素材收集、整理、汇编、设计、安排或深入采访、评论或见解的陈述),则该新闻作品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 2、 转载新闻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1) 未经他人同意,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新闻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有的新闻作品之后会注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有些后面则没有“不得转载”的标注,对于未标注“禁止转载”字样的作品,如果进行转载了是否侵犯著作权呢?司法实践中,是否标注“禁止转载”字样不影响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即便未标注“禁止转载”字样不能推定作者同意转载的意思表示,同样不得随意转载作品。 (3) 如果网站仅提供空间存储服务,而相关的侵权新闻作品是由第三方上传到网站的情况下,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呢?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如果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作品或断开链接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4) 如果网站提供的是新闻作品的普通链接,即在点击链接后跳转到其他网站展示新闻作品的,则通常情况下,提供跳转链接的网站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