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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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侵权案例看网络运营平台的审查义务

 

【司法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6290-26298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告一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其经营的网店“常熟韩国帕丁熊摄影馆”的网页中使用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络运营平台商深圳市宝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宝贝网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宝贝网络公司运营的“宝贝婚团网”是关于组织摄影团购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经营情况好时入驻商家上万家、上传图片300多万张。入驻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常熟韩国帕丁熊摄影馆”即为网站入驻商户之一。网站从商户每一笔交易成功的团购中收取10%的服务费。

宝贝网络公司辩称由于网站平台涉及上百万张图片,均由商户自行上传,不可能完全一一审查图片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因此网站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同时,网站上已声明:“图片由商户自行发布,如有侵权请向宝贝婚团网举报,本站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提供了网站举报电话,已实施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因而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具有“应知”的过错,应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是否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本系列案中,被告一系将侵权作品用于拍摄服务的广告宣传,平台经营者直接收取用户销售艺术照拍摄服务团购总价款的10%。虽然称之为“商家使用平台的服务费”,但该收费行为及标准与用户的团购服务销售行为、价款直接挂钩,属于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据此,平台经营者对用户是否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负有较免费商务平台更高的注意义务。

关于平台经营者对预防侵权是否积极采取合理、有效、必要的措施。法院认为,因涉案平台入驻商家上万家,涉及图片数百万张,存在极大的著作权侵权隐患,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应当在网站上直接设置网上投诉、通知渠道,便利权利人维权、及时通知被诉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其仅设置投诉电话,对于网络用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均不属于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

法院最终判令其应当对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对网站运营商而言,应当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以避免承担连带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单纯的设置侵权投诉电话,或作出声明并不属于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不能被法院所认可。实践中,网站运营商可以考虑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与用户订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制订知识产权侵权罚则,收取一定的担保金,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等来积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这样积极有效的手段,通常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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