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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高管对于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如果高管利用管理公司的机会,为自身谋取私利的,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此时,对于高管因违反忠实义务而获取的收入,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该收入归于公司所有。其法律基础在于《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那对于该条款准中的“所得的收入”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以往的实践判例中,通常有以下几个基本认定标准: 1、若有证据能证明实际收入数额的,以证据显示的实际收入数额为准;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实际收入的,可以采取合理推定或酌定的方式进行认定。比如通过账户往来的金额,可以以该账户测算个人因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实际收入。 2、若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在第三方同类业务企业任职的,可以以其在该第三方企业的工作收入,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若工作收入无法查明的或材料显示的收入明显偏低的,可按照行业普遍收入标准进行酌情认定。 3、若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在第三方同类业务企业任股东的,可以按照其在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比例及第三方企业的利润情况认定其收入。若企业利润无法测算或材料显示的利润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可按照行业普遍利润率进行酌定测算。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