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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921号退伙纠纷案 【基本案情】:A有限合伙企业于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0元,合伙期限30年。执行事务合伙人B公司,有限合伙人为刘某和王某。 此后,A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变更,新合伙人孙某、孙某某加入合伙企业,而原合伙人B公司,刘某及王某均退出。为此,三方退伙人和两方新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入伙协议》、和《退伙协议》,主要约定内容为:(1)A有限合伙合伙人B公司、王某、刘某因个人原因,决定退伙;(2)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孙某、孙某某成为A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此外,王某、刘某及B公司还签署了《A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 后因A有限合伙企业和B公司、新合伙人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刘某、王某的退伙事项一直未完成。故,刘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合伙企业办理退伙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新合伙人及B公司配合办理。 【法院观点】:首先,本案中根据《入伙协议》及《退伙协议》的约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孙某、孙某某共计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但A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王某、刘某、B公司全部退出的情况下,仍剩余4000万元的出资额未被认缴。其次,根据《退伙协议》及《众汇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B公司与王某、刘某一并退伙。而其中B公司是A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B公司退出后,新的普通合伙人由谁来担任、合伙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应当解散均不明。现A有限合伙没有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王某、刘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亦存在实现的障碍。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1)本案王某、刘某败诉的关键原因在于退伙协议的约定不明确。王某、刘某始终认为自己只要退伙,而对于退伙后新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由谁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都是新合伙人的事务,与己无关。因而退伙协议中对相关内容均无提及。但事实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退出,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退出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若退出时,对新的普通合伙人由谁来担任、合伙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更都没有预期或商定,就容易产生本案中僵局的情况发生。最终使得自身的目的落空。因而退伙时,退伙协议应当尽量将可以出现争议的内容详尽地进行约定,以免出现约定不明,法律又无自行填补的情况。 (2)无论是合同企业的退伙,还是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均建议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并设定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这样对防范投资主体退出后,原企业拖延变更或拒绝变更的情况发生有很大的帮助。本案中,若在退伙时,王某、刘某设定了诸如此类的违约条款,也许就能够避免最后的败诉。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