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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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之前任职公司参与项目案例为现公司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87

 

【基本案情】: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设计院)是涉案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设计单位。被告凌某(该酒店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徐某原为华东设计院员工,两人后就职于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设公司)。华东设计院认为,都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官网以及凌某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华东设计院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侵害了华东设计院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设公司、凌某、徐某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作为都设公司的过往业绩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为其承接工程项目提供便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华东设计院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都设公司、凌某、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华东设计院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公开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

被告都设公司、凌某、徐某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是涉案工程设计图、建筑作品、手绘图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宣传时明确了涉案项目是凌某、徐某在原告处工作时参与的项目,相关宣传内容不存在虚假之处,不会导致公众误认。

 

【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都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华东设计院经济损失50万元。

 

【律师评析】:

1、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属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本案工程设计图由华东院与业主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接受委托而设计完成,在每份施工图上均由设计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设计总负责人、审定人签字,构成工程设计图的署名方式,华东院对外盖章,系承担设计人责任,因此,案涉工程设计图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原告华东院享有。

2、本案中,都设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将涉案项目作为都设公司的项目,进入次页后将案涉项目作为“都设团队在华东院时期作品”宣传。

即使员工凌某曾经是案涉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但都设公司在实施上述宣传时凌某已是都设公司总建筑师。上述信息的组合容易给相关公众传递一种“都设公司设计了涉案项目”的印象。都设公司将凌某设计了案涉项目的真实信息和都设公司将案涉项目作为自己的设计项目组合起来,在微信公众号以及网站首页上对外宣传,产生的宣传效果是“都设公司设计了涉案项目”,这是引人误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由于被告进行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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