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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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区块链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规则

 

【案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3976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轻享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管理和运营支付宝小程序“轻松住租赁”服务平台的企业。“轻松住租赁”平台支持人脸识别功能,以电子合约方式保存租赁协议,并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租赁订单信息存证。被告宋某系“轻松住租赁”平台的实名制验证注册用户。

20191030 日,被告通过该平台租用一台小米电视,并通过电子签约方式在小程序上与原告、第三人杭州轻松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住公司”)签订《轻松住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租金274.91元;若发生拖欠则将触发合同由租转售条款,被告应按约定的买断款承担买断责任。该平台支持支付宝身份验证及人脸识别,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的订单、物流、租金等信息均生成并存储于平台系统内。该平台还将上述电子数据同步存证于司法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商品租转售买断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除了提供协议文本和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页面截图这类书证,还提供了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合同、订单、租金、物流电子信息,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就存证于司法链的证据进行了核验操作。经比对,电子证据包中存证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载信息一致。此外,核验结果页面还显示所在区块hash、存证时间、块高、存证类型等内容。

 

【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观点理由】:

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合同、订单、租金、物流电子信息,并当庭进行了核验操作,对此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能否起到对原告主张事实的证明作用,是本案审理的基础和焦点。

一、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属性界定和审查依据

(一)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本案原告提交的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数据,是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数据,包含协议文本,和订单、物流、租金支付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编号、时间、金额、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交易条件和交易行为要素信息,并且同步存储于司法链平台,应当认为其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

(二)对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依据

对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审查方法,目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直接涉及,该条第一款对普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标准,第三款则明确了鉴定方式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途径。该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考虑到区块链存证形式在技术上具有较为显著的安全、可靠、不易篡改特征,故对此类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是充分尊重这种技术保证的,明显有别于其他电子数据。虽然前述司法解释是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的专门规定,但该条款作为对通过哈希值校验以及区块链等技术存证固证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方法,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区块链电子数据证据的共识性标准。非互联网法院如果遇到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完全可以将前述司法解释条款作为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参考依据。不仅如此,《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亦明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若是电子数据证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该规定也为非互联网法院审查原告提供的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提供了原则依据。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定

如前所述,作为非互联网法院,完全可以认可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参照《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标准,对此类证据进行审查认证。法院应从涉案的司法链平台的可靠性、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采性及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切性等方面对本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作出判定。

(一)涉案的司法链平台的可靠性。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存证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搭建运营的全国性区块链存证平台——司法链平台。该平台页面显示,司法联盟单位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家互联网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等机构,作为区块链节点,见证链上活动。司法链平台提供数据上链存证、司法链数据核验功能,具有全链路可信(可信身份、可信环境、可信时间等)、全节点见证、全流程留痕(法律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等特征。因此,该平台属于中立的第三方平台,平台采取的这种分布式区块链技术,能够在电子数据存储、传输过程中,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原始性进行验证,确保数据传输的可信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定,经该平台核验真实的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应得到人民法院确认。

(二)司法链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采性。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自动执行、不可撤销、不可篡改等技术特征。本案核验的统一证据编号是电子数据存证时通过哈希算法转化的,具有不可篡改性。电子数据转化为证据编码后,司法链平台将证据编码打包为数据块(区块)并即时传输给全部节点机构服务器进行存储,各个节点机构服务器的区块连接成“链”,通过共识机制对证据编码的一致性进行校验。因此,经司法链平台验证的结果具有可靠性。

(三)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切性。在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通过原告平台的自动信息系统签订了《轻松住租赁协议》,进行存证的合同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均是在各方立约、履约过程中形成,并储存于平台方即原告服务器中,原告服务器将上述电子数据在司法链平台存证后取得统一证据编码。庭审中,原告将上述电子数据明文及证据编码同时上传至司法链平台进行核验,核验结果均显示“核验通过、比对结果一致”,该验证结果表明数据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篡改,原告提交的经核验的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内容真实性可以确认,且能够与其提供的原告平台保存其他电子数据证据文本和截图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均予以采信。

 

 

上海商业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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