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首页 >> 建设工程
固定价合同签订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可否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
如果业主与施工方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并据此已经签订了工程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能否要求对已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呢? 如发生上述情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双方在固定价合同中,对类似的主要建材的价格变动的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则法院原则上会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进行处理。 (2)如果双方在固定价合同中,没有对主要建材的价格变动的风险负担作出约定,则法院首先要考量的是所涉建材的价格波动是否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若价格波动没有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要求调整固定工程价款的要求。若所涉建材价格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超出了一般正常市场的波动幅度,造成了通常可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的,那法院会酌情考虑正常市场风险范围之外的价格波动,并以此为限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 (3)如果是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并在此期间主要建材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则属于合同该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价格变化造成合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上海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