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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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否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背景下,在设立公司时,法律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期限没有直接的限制。因此许多公司股东将认缴出资到位的时间约定在公司注册登记后的十年、甚至二十年后。这样做法也使得不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债务纠纷后,公司无足够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如果要等待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债权实现可能要等上十年、二十年。那此时,债权人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尽早获得权益补偿呢?

20191114日,最高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其中关于公司案件纠纷审理的第六条,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专门做了解答。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满足以上两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而且从条件(1)来看,在公司具备破产的情况下,该条款可以帮助债务人避免繁琐的公司破产程序,而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加速出资到位。这也为公司债债权人的债权人实现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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