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8月6日起,上海房贷实施新的“三价就低”标准。即购房者申请贷款时,银行将从合同网签价、涉税评估价、银行评估价中,选择最低的一项,作为贷款额度审批标准。新标准实施的直接影响是购房首付的提高和贷款额度的下降,给很多买房人造成了资金上的困难。特别是对于已经签署了购房协议但尚未申请获得银行贷款的买方,若无法筹集出更多的首付款,就会碰到无法履行生效购房协议的难题。 那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已支付的定金或首付款呢? 事实上,通过研究之前上海限贷政策后爆发的违约事件,及其后续的司法审判案例,大致可以总结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思路。法院对此类案件并非一概支持或否决买方的解除权,而是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院主要审查的要点集中在: (1)购房合同的约定有无包含贷款政策变化的风险承担约定。如果购房合同有约定,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通过案件事实判断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可归责于一方; (2)购房合同成立的时间与限贷政策出台时间的先后关系。如果购房合同成立于限贷政策出台之后,买方主张不知晓或者未注意限贷政策而签署了购房合同的,法院通常都不会支持买方的观点; (3)购房合同约定的贷款时间是否晚于限贷政策出台时间。若是因买方自身原因延误了申请银行贷款的时间,从而遭遇了限贷政策的,则购房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由买方自行承担。 (4)银行限贷政策是否客观上导致了购房合同无法履行。所谓“客观上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也就是要审查买方是否真的如其所述无力支付贷款差额部分。法官通过买方的证据所显示的买方实际情况、消费能力、贷款差额来判断限贷政策对买方的实际影响,到底是否是不能克服。这也是当初许多案例买房人遭遇败诉的原因之一。当初也有不少案例是买房人实际具备履行能力,如通过放宽相应付款时间,买房人有能力筹措到多出部分的首付款,但买房人意图借助政策变更而弃购房产,后续被法院认定为“尚不构成合同履行不能”而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综上,参考之前限贷政策后的审判案例,如果确因“三价就低”的贷款新标准实施,导致无力购房,并能符合上述法院审查标准的情况下,买房人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已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的。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