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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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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情形下,借名人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2005年,罗某贷款购房时,因其已超过60岁,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以其年龄不符合贷款条件为由,拒绝与罗某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为解决住房问题,罗某遂以其儿媳陶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所购房产登记于陶某名下。购房的首付款由罗某支付每月房屋按揭贷款还款亦由罗某承担。 后陶某因被法院强制执行个人财产,造成罗某所购房屋被法院查封。罗某于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罗某的执行异议的诉请。执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审理后,亦驳回了再审申请。 【理由观点】: 1、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应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2、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确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借名人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且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律关于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借名人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