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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合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 不少情况下,双方“私了”的赔偿数额会低于甚至远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有时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后悔了,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从而导致纠纷发生。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否以工伤私了赔偿约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而认定私了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呢? 1、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若工伤致残,还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这些工伤赔偿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以及职工的病情稳定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权。从款项性质上,属于对劳动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和补偿。在规范价值的优先次序上,与合同自由应当处于同一位阶,因此通常情况下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协议,不能随意更改。 3、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保护,法院在审查私了协议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时,其审查标准会适当从宽认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签署私了协议时,应注意尺度把握和证据保留。 4、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 标准的把握。有些地方法院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对于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19 条第2 款关于*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的规定,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上述司法实务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实现单一的客观判断标准具有参考性。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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