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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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和解,真逃债”,法院可不调整违约金

 

【案例】: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119日发布)

【基本案情】:

20163月,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贸易公司)因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内容包括:城建重工公司承诺于20161014日前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剩余的本、利息及诉讼费共计270余万元,于20161231日前支付完毕;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首期给付款300万元或未能在201612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应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双方达成协议后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按约定于20161014日给付隆昌贸易公司首期款项300万元,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财产的保全。后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0171月隆昌贸易公司申请执行(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并于20176月起诉城建重工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诉讼中违约方城建重工公司答辩称:隆昌贸易公司要求给付的请求不合理,隆昌贸易公司诉求城建重工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80万元,此违约金数额过高,远高于隆昌贸易公司的损失情况,显失公平,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80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本案涉及诉讼中和解协议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本案中,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城建重工公司如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则隆昌贸易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并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担80万元违约金。据此隆昌贸易公司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账户的冻结。而城建重工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隆昌贸易公司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据此人民法院可不调整违约金。

本案例对于有效防范当事人规避执行、“假和解、真逃债”等行为,保护遵守协议方受损害的合法利益,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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