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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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在涉及公司的诉讼中,往往会碰到以下情况:案件胜诉了,但败诉的公司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得胜诉的权益实现落空。不过,胜诉方发现,败诉方公司的股东还未对公司出资,或没有完全出资。那此时,能否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将败诉方的股东追加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从而使自身的权益受偿呢?

 

部分情况下的确可以,并非所有的未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都能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实务中主要需考量以下方面:

 

1、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判断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主要看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如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届满,而股东未出资,或仅部分出资的,则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若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则股东一般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2、股东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两种特殊情况。

1)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况。所谓的恶意延长是指,公司已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且股东的出资期限本该届满,但股东未履行已到期的出资义务,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已存债权人利益受损。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可以将此类未出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法定情形的。此处是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也存在可以加速被执行人股东的出资义务到期,从而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

 

3、股东被追加时的责任承担范围。如果股东被成功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在案件中的被执行责任也是有范围限定的。此类案件中,每名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是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不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当该名股东已承担相应被执行责任的,则其相当的法律义务即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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