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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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仓单质押是库存融资的典型模式,其用途是帮助企业解决库存成本,盘活积压在存货上的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以及商业规范上的欠缺,仓单质押常会出现各种法律风险,给质押权人产生很大的损失。其中常见的风险如下:

 

一、虚假仓单风险

所谓虚假仓单,是指以虚假购销合同、发票、虚假货物骗取仓储方开出仓单,或者仓储方与存货人恶意窜通开具虚假仓单。这种行为是涉嫌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此时若贷款方是金融机构,则提供虚假仓单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若贷款方为非金融机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贷款方来说,若当融资方伪造仓单涉嫌犯罪时,贷款方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赃与退赔程序解决,若贷款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融资方偿还货款、赔偿损失,则法院往往会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

 

二、单货同押的风险

单货同押时指在办理仓单质押的同时又将仓单对应的仓储物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的行为。如果出现单货同押的情况,在融资方未能按时还款时,贷款方会面临多个担保权人争夺担保物权的情形,直接关系到贷款方能否对仓单项下货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在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竞合时,需比较仓单交付时间、实际控制货物时间(办理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因此对仓储物的买方或贷款方而言,存在仓储物被其他方优先受偿的风险。

三、仓单重复质押的风险

仓单重复质押则是指融资方与仓储方恶意串通,对同一批货物重复开具多张仓单,然后向多家融资方提供仓单质押,寻求融资。同样,重复质押时,在融资方未能按时还款时,贷款方亦会面临多个担保权人争夺担保物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如前所述,仓单质押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因此需以仓单交付贷款方的时间来确定多个仓单质押之间的清偿顺位。若难以确定事实上的时间先后顺序,可能会严重损害真正先设立仓单质权的质权人利益。

 

 

律师对风险防范的建议:

1、通过完善自身风控措施、优化业务模式,尽量规避业务风险与纠纷产生。

2、尽量选择商业信誉高的仓储方,并在签署合同前对仓储方进行基本的尽职调查。

3谨慎审查货物的仓单流转记录、货物交接记录,确认仓单货物的真实情况。

4一旦发现仓单重复质押等情况,需及时固定证据,充分利用法律途径,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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