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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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谁才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发生工程款欠付纠纷时,相对于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而言,实际施工人员的权益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救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员的认定,对参与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影响。

 

那实务中如何来认定谁才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1案涉工程项目项下合同、协议的签署情况。合同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从合同中能判断实施项目人员与其上手的关系究竟是分包、转包关系,亦或是雇佣关系。分包、转包关系,与雇佣关系,对认定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有截然相反的效果。

 

2、案涉工程项目的费用支付情况。所谓的费用支付情况,不单单指对项目是否有资金投入。一方对项目单纯的资金投入不足以认定该放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所谓的费用支付,是指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物化为相应成本,并最终承担该成本的情况。

如(2021)最高法民申1156号案件中,蔡某虽向法院提供了 250余万元银行转账证据及其他证据,来证实其实际承担了案涉项目的费用支付。但法院最终依据其他证据和项目实施情况,并未认定蔡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又如(2021)最高法民申1676号案件中,郑某提交了《施工项目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合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河南高速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证实其为实际施工人。但经法院审查,郑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河南高速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后,其就案涉工程自行组织施工、购买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河南高速公司之间关于案涉工程款的资金往来情况。故法院最终未认定郑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3、案涉施工资料的作出。在缺乏转包、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施工资料也是能够从侧面判断实际施工人员的方法之一。因为工程施工中,施工资料或工程签证中往往由实际施工人做出或签署。因此,施工资料聚载的事实,也是法院判断项目实际施工人的重要依据之一。结合施工资料来认定实际施工人在司法判例中也十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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