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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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

 

我国《公司法》虽然确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考虑到单一投资者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因此,国法律在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补充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文规定,这个举证责任是由一人公司的股东自己举证证明的,实行举证倒置的原则。因而一人公司应如何举证证明资产独立是司法实务中重要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多数法院对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都采取谨慎审查的态度,因而对一人公司的举证并非采取非常严格的举证标准。一人公司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举证:

1、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非债权人能对该审计报告提出合理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否则类似的审计报告通常都能被法院接受,从而认定一人公司已完成《公司法》第63条的举证责任。

2、若不能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则可以考虑向法院提交公司的财务账册、对账单等材料。若这些材料能够综合反映公司财产的运行状况,包括公司财产的去向以及财产的确用于公司的正常合理开支的,也通常能被法院接受。

3、最后,确有必要时,可考虑申请司法审计,由法院指定的司法审计机构对公司财产的运行状况出具报告。

以上是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方式。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是非常必要的。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可能会对案件带来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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