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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基本案情】 夫妻双方婚期期间,男方父母转账80万元至男方账户,男方用该8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新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此后,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男方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80万元系借款,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该笔转账是否应被认定为借款? 【律师分析】 对此,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为:若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当时转款的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的,则可以认定为借款。若没有充分证据的,则倾向于认定转款为赠与行为。 主要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即是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基础上,是可按照赠与进行认定与处理的。 2、从借贷关系成立的角度来说,除了有款项交付的行为外,还需要有借贷的合意方能成立。因此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也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3、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