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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一、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最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的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根据法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以下条件和要求: 1、主体条件 依法享有知情权的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备公司股东身份;如果起诉时如果不具备股东身份,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也可以享有股东知情权的诉权。 2. 股东行使知情权可查阅的文件范围 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查阅文件的范围从法律规定来看,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不受限制查阅的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这类文件,股东既可以查询、也可以复制。另一类是需要股东说明正当理由方可查阅的文件,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这类文件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3. 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 实践中在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时,股东认为,自己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就像自己家一样,我想查阅财务凭证随时可以查阅,事实到底如何呢?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看,股东预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载明查阅公司账簿的目的。公司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如果公司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此处的“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 4.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来看,经公司同意后或者经法院裁决后,股东可自行查阅或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不能复制。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股东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 三、原始会计凭证、银行流水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 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因为法条中只规定了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利,并未明确规定原始会计凭证、银行流水是否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所以在实务中,不同法院对此问题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有支持股东查阅的,也有不支持股东查阅的判决。 事实上,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会计法的规定来看,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既是会计账簿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因此如果限制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则无法保障股东对公司真实状况的知情权的完整行使。因此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理应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更为合理。 从目前上海法院的审判实务来看,如果要查阅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的,首先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要求,其次应有合理的查阅理由和支持查阅理由的初步证据。在具备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上海的法院还是能够支持股东对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的查阅请求的。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