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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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背靠背”的付款条款,上家不结款怎么办?

  

【案例】

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某漫游城的电竞馆局部造型深化设计。接受委托后,B公司将该设计工作转交给C公司完成。在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中约定,B公司收到最终用户A公司的款项是B公司付款给C公司的先决条件。

此后,C公司完成了设计工作并向B递交了所有设计图纸和方案。但B公司却未向C公司付款,理由是其未收到A公司的费用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向C公司付款的先决条件没有成就。

双方沟通无果,C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间的《设计合同》和相关约定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且双方均应恪守。

C公司已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而B公司未付款,理由是未收到上家款项。从现有证据显示B公司确实尚未能从A公司处获得支付。但纵观涉案合同的履行、双方就款项支付的交涉过程,虽然B公司也一直向A公司进行催讨,但B公司始终未能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即便双方存在合同“背靠背”付款之约定,但毕竟该条款并未变更B公司作为合同委托方的付款义务主体。现C公司已通过诉讼寻求救济,而B公司仍怠于通过诉讼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向A公司积极主张权利,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C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

 

【评析】

例如甲方收到上家款项再支付下家货款这类的约定在商事合同纠纷中并不鲜见,尤其是在工程供货、连环买卖等合同中,俗称背靠背付款条款。而中小企业因为市场地位的关系,收款过程中常常受到此类条款的影响。

司法判断背靠背付款条件成就与否,通常应遵循诚信原则,结合条件成就与否与后续出卖方之间的关系、后续买受方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后续买受方是否怠于向其前手主张权利、后续出卖方交付货物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前序合同价款支付未能及时完成,如果属于可归责于后续出卖方的原因(如,后续合同出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工程、服务等质量不合格),或者后续买受方对此不存在过错且未怠于行使对前手合同款项的债权,则后续买受方即付款义务方对于合同款项支付主张的抗辩应予支持。

如果是后续买受方即付款义务方,因自身过错导致前序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或者前序合同已满足付款条件而其怠于主张权利的,则应视为其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后续合同付款条件成就,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其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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