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 2018 年签订软件开发项目合同,下简称(“项目合同”),由A公司承担B公司的CRM系统软件的开发工作。该项目的开发工作分阶段进行,分阶段上线使用。项目总体开发费用180余万元,按项目阶段分期付款。 系统前两阶段的开发工作进行比较顺利,但进行到第三阶段时,B公司对项目开始消极配合,待定的系统开发需求也一直不给予确认信息,导致项目开发工作不得不暂停实施。 此后A公司多番催问情况,B公司最终告知经上级集团决定项目终止实施。且因目前已开发的系统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未结款项。双方就此产生争议,A公司遂委托本律师,将本案诉诸法院处理。 法庭庭审期间,B公司提出涉案软件存在数据错误问题、系统稳定性问题、系统安全性问题,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B公司反诉要求判令A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开发款,并赔偿B公司遭受的损失。 【律师观点】 本案中,A公司开发的软件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合同”约定,成为庭审中事实审查的关键部分。双方在庭审中对涉案软件的功能实现、运行状况、系统安全等焦点问题反复辩论。同时本律师向法庭发表了如下观点: (1)对软件开发成果的质量认定,必须要符合软件开发的实际情况。软件开发的过程从来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其必然经历需求调研、开发、验收、使用、修改、直到完善这样一个过程。简而言之,软件开发的过程必须伴随调试完善的阶段,即便再成熟的商业软件也离不开修正、补丁等升级内容。因此不能因为开发成果中存在数据错误或者系统稳定性问题,就简单地认为软件质量不合格。 (2)认定软件开发成果是否合格,还要从双方“项目合同”约定出发,从委托方委托开发的软件核心功能点出发。本案中B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的商用软件的核心功能点均已开发完成且功能完整,从这点上来看,B公司整体的合同目的已经得到实现。所以B公司主张返还已支付的开发款缺乏依据。 (3)对于系统运行中的瑕疵缺陷,在委托方和开发方配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后期的系统运维和保障来得以调整和改善。B公司提出A公司开发的系统存在数据错误、系统稳定性、系统安全性,但B公司并未向积极向A公司反馈这些具体问题。正是由于B公司的消极配合,才导致系统运行中的瑕疵和缺陷目前未得到反馈和修复,所以后果并不能完全归责于A公司。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认可了本律师的观点,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并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开发服务费。 上海商业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