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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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的验收应以项目需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19年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大数据分析软件的开发服务,开发服务费用70余万元,按项目进行阶段分期支付。

根据该大数据分析软件的设计架构,数据全部采集于B公司的CRM系统数据库,在数据平移至分析系统Impala数据库后执行大数据分析和展示。为实现数值逻辑一致,B公司同时委托A公司对CRM系统标签进行修改,这部分服务费在大数据软件开发合同外另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着手软件开发工作。至同年8月,A公司软件开发完成后交付B公司,并提请B公司予以验收确认。但此后双方发生争议,B公司认为标签修改项目因多次验收尚未通过,因此大数据分析软件的设计功能不能实现,不予验收通过。而A公司认为B公司多次更改标签定义需求,导致标签反复测试验收,多次验收不通过的责任不在A公司。目前大数据软件系统已开发完成,B公司应当对软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并付款。

多次协商未果后,A公司委托本律师处理。

 

【律师观点】

本律师在分析本案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当事方B公司在项目验收方法上是瑕疵的。案涉的大数据分析软件应当单独进行软件的功能性验收,而不应当将大数据分析软件和CRM标签修改“捆绑”验收,B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验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本律师代理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B公司以本项目不能通过验收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判令A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

本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发表观点如下:

1B公司虽同时委托A公司开发大数据分析软件,和对CRM系统数据标签进行修改,但两者是在两份合同中分别约定,应当视为独立存在。大数据分析软件的验收应当以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需求书内容为准,比对项目约定功能点的开发完成情况。而CRM标签修改并非案涉合同或项目需求书的一部分,即不属于本项目验收内容。

2)虽然大数据分析软件在实际使用中涉及CRM标签修改结果,但A公司和B公司间并没有任何协议、或约定,表明双方同意将CRM标签项目的验收与本案涉案项目的验收捆绑,甚至将CRM标签项目验收做为前置条件。因此,在双方没有达成类似安排的前提下,案涉系统项目应单独验收。

3)项目伊始,B公司便已知晓大数据分析软件的使用需要依托CRM数据,也知晓实现CRM 数据与案涉项目平台数据同步就必须修改标签。在知晓下的前提下, AB公司仍将标签修改与案涉项目进行分开约定。此种安排系双方当事久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并承当由此产生的风险。

4)鉴于B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验收义务,本律师建议法庭通过系统功能比对的方式,查明案涉的大数据分析软件功能开发情况,并依法裁判B公司支付开发服务费用。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案涉的大数据分析软件应当单独验收。法庭安排双方技术人员当庭对案涉软件系统功能进行了比对,并依据比对结果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软件开发服务费用。

 

上海商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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