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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基本案情】 2013 年 8 月,A因资金困难,向贷款公司咨询借款事宜,结识了B,并与B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向B借款10万元,期限半年,A以名下位于上海市某处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并根据B的要求至公证处办理了A委托B出售系争房屋的《公证书》。 2013年11月,C上门要求A从住房中迁出,并声称其已从B处购买了该处房产。 此后A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律师观点】 本律师结合受托后调查取证的结果,认为B与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庭审中,本律师向法庭发表如下观点: (1)B虽持经公证的委托书,但B明知A出具委托书本意并非出售系争房屋, 且B在出售系争房屋前也未与A就出售房屋的具体问题进行沟通,收受房款后亦未将房款转交A,故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房屋具有明显的恶意。 (2)C作为房屋买受人,在购房过程中存在诸多有违常理之处。其一,C自称与B不相识,是通过房产中介介绍购房,但其无法提供中介合同、中介费支付凭证;其二,C作为买受人,从未上门看过房屋状况。庭审中C虽自称曾由B带领看房,但这也不符合常理,与行业通行的中介居间操作流程相违背;其三,合同约定在买受人C仅支付首期定金的情况下,即应交付房屋,且在未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违正常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与履行;其四,C与B商定的房屋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上的合理价格。综合上述情况,有充分理由认定C购买系争房屋非出于善意。 (3)鉴于B与C出于恶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系争房屋的产权应恢复登记至原告A的名下。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令B与C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A名下。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A急忙去交易中心寻问了才得知,原来B与C在 2013 年 9月即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了C名下。而此时B已拒接电话,人也不知所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