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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相关规定。 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预留空间。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 · 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 ·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 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二、强化职工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 增加公司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时听取职工意见的规定; · 增加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三、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四、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增加失权股东救济程序。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 增加股东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 · 完善双重代表诉讼程序。拟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增加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 明确公司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股东是否召开会议,以确保股东能够及时自行召集。 五、增加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 · 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 六、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 · 增加了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规定,并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