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首页 >> 合同贸易
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是否都需要中止?

 

现实中,经济纠纷案件中也有时会出现与经济犯罪行为事实交织的情况,导致刑民交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有些正在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在发现其中穿插着犯罪行为时,很有可能会作出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决定。这种决定无疑对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诉求权益的一方会造成很大的利益损害。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本律师结合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件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做一解析。

 

【基本案情】

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提供软件开发和运维服务,项目实际受益人为C公司。项目整体结束后,B公司要求A公司对项目结算付款,但A公司始终未付款,致双方诉讼到法院。起诉后,A公司向法院提出:A公司的项目对接员工在执行该项目中存在刑事犯罪行为并侵害C公司利益,现C公司已报案,且公安机关认为A公司员工涉嫌合同诈骗并立案调查。因此本案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意见成立,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

本律师代理B公司向中院提起上诉。本律师的上诉观点主要集中在:1B公司与A公司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清晰明确,不存在犯罪行为;2A公司员工合同诈骗C公司利益,与本案所涉的AB公司间民商事行为并非同一法律事实;3AB间合同纠纷的处理,不必须以A公司员工涉刑行为审查结果为依据。综上,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而并非采用“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

最终,中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诉理由,撤销了一审裁定。该民事案件的程序得以继续进行。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以上两个法律条款代表着刑民交叉案件的两种基本的处理原则:一是“先刑后民”;二是“刑民并行”。也就是说,目前民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并非一律民商事案件为刑事案件“让路”。在某些情况下,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别处理,各自进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判断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属于刑民并行的情况,主要还是判断所涉的民商事行为与经济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所谓同一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案件所涉基本事实与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可以从法律事实的责任主体,内容和范围上来做判断考量。若民商事案件基本事实的主体,内容和范围与刑事案件审查事实不同的,则不能认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以本律师处理的上述案件为例: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涉及的是B公司与A公司间的服务合同履行行为;而刑事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是A 公司员工涉嫌对C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两者的责任主体,内容均不一致,因此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本案“刑民并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民商事案件也得以继续审理。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 

 

 

友情链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法院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内容文章 | 业务范围 | 律师介绍 | 收费标准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徐玮康律师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邮箱:13917380588@163.com
技术支持:达倍欧科技 备案号:沪ICP备1301154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