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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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理审查履行合同,谨防合同诈骗发生

  

【案 情】

沈某在A公司担任实习采购员期间,私刻了A公司公章,伪造购货《请购单》、《订购单》和《销售合同》,以A公司名义对外采购货物。期间,沈某多次利用其私刻的公章,制作虚假的《订购单》、《请购单》向B公司传真要求采购货物。并最终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此后沈某又以公司名义出具文件要求B公司将采购的400多万货物运送交付给沈某。沈某在收到上述货物后,向B公司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加盖了其私刻的A公司印章。

此后,沈某被上海警方抓获,并被以诈骗罪判刑。

B公司在向A公司索要货款无着,遂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其理由是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B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足够理由相信沈某代表了A公司,因此B公司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A公司应当支付B公司货款。

 

【审 判】

本案经法院两审。

一审中,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观点,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和违约金;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B公司的所有诉请。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其前提条件是代理人本来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看却有足以令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因素。

   法院在进行针对“表见代理”的审查过程中,其着眼于是否存在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确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对于本案,即使要站在通常的、理智的商人眼光来审视,B公司是否有足够理由相信沈某在本交易中代表了A公司?B公司没有发现沈某在本交易中代表了A公司,是否是因为B公司的疏忽或者懈怠?如果B公司已经进了合理审查义务,仍有理由相信沈某具有代理权,则B公司构成善意第三人,A公司应当赔付B公司的损失,然后A公司再向沈某追偿;如果B公司没有进行合理审查,或应当发现沈某没有代理权,则B公司不能向A公司主张货款,而应直接向沈某索赔。

但在本案中B公司显然并没对沈某的代理身份进行合理的审查,轻信了沈某提供的盖有印章的文书材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B公司在面对不熟悉的客户——A公司和沈某时,要求对方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身份证明,以了解和证实其身份、代理权限和期限等对一个理智的商人来说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很正当的要求。而且现代通讯技术使得核实代理人身份变得容易且迅捷,只需一个电话B公司就能向A公司核实沈某身份,但B公司既未要求沈婷出示授权文件,亦未向A公司进行任何的审查与核实即认定其是合法代理人。

2该交易中的交货行为存在明显异常,沈某作为一名采购员,便独立收取大额货物,与其身份明显不符,B公司对此反常现象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并核实。

3沈某在收取货物后出具《欠条》显然不符合公司交易时采用的文本样式和内容,B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

可见,B公司在接收订单、发送、交付货物等交易环节中并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在审查沈某是否具有代理权方面存在明显的过失,对交易中出现的大量反常现象熟视无睹,主观上难谓善意且无过失。法院最终认定沈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B公司应当向沈某主张赔偿,是有相应依据的。B公司由于其疏忽和懈怠致使最后货款两空。

 

【律师建议】

在日常贸易过程中,如何防范合同诈骗的发生是重要课题。通常情况下,一方面,要重视对合同相对方公司资信状况的调查,要对公司的资质如何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另一方面,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时,也要注重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合理审查。上述案例中的诈骗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只要B公司业务人员警惕性再提高一些,对于新接触的客户和沈某进行一定的调查,要求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就该授权委托书内容向公司核实,则很容易便能识破该骗局。另外,在交易中出现反常现象时,比如对方指令个人进行收货,或向空壳的第三方公司供货,或指令向个人账户进行付款等,应当引起足够注意,就相应事宜与交易公司进行必要的核实审查。如此,可防范诸多诈骗情况发生。同时,在履行了合理审核义务后,仍无法避免诈骗行为发生的,公司也仍有机会作为善意第三方向有偿债能力的公司主张赔付。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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