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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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发票能否作为迟延付款的理由?

 

笔者在为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时常会碰到企业来咨询这样的问题:公司的客户拖欠了公司的货款,催帐的时候买方以要公司先开具发票搪塞,而公司又怕发票开了但货款还是要不到反而多承担了税收。那公司到底有没有义务先开发票,或者说卖方不开发票,买方能不能拒绝付款吗?还有一种情况,作为买方,分期支付货款,付了几期款后希望卖方先开相应发票,但卖家坚持在所有款项结清后一次性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不可以拒付后期的款项?相信有很多企业在经营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特别是需开具或收取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经常会在发票与付款的先后问题上争执不休。笔者在此就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分析下不开具发票能否作为迟延付款理由的问题。

 

当一方以不开具发票作为迟延付款理由时,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即所谓的先履行抗辩权。认为开具发票是卖方的义务,应当在买方支付货款之前先于履行,不少企业也经常采用见票后数日内付款的财务操作方式。这种意见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支持呢?现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基本认可按照合同中对开具发票有无相应约定来区别对待。

 

合同中对开具发票的时间未作约定的情况:

首先,开具发票并不属于民事法理关系范畴,而是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法规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在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中不存在关于发票的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开具发票并不是卖方的一个民事法律义务,而是行政法律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通常对于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问题是不作审理的,原理就是司法不干涉行政。基于同样的原因,在合同中对开具发票的时间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买方也就不能援引合同法六十七条的规定了,因为开发票并不视作一方在民事活动中的义务。故,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买方以未开发票拒绝付款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也有人提出,虽然在合同中未有约定开发票的时间,但是按照民商法律的一般处理原则,通常的交易习惯也是履行合同需要考虑的环节,在没有明文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交易习惯来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交易习惯通常起到补充合同条款,解释合同的作用,而先开发票再付款就是一种交易习惯。因此,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也存在一个卖方需要先开票的义务。这种观点其实是有失偏颇的。民商法律中对交易习惯的范畴是有严格限制的,它必须是人们在长期民事活动中自发形成的,必须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交易习惯的这些特征就要求交易习惯应当是在全国范围,或者某一特定地区,或者某一特定行业中被惯常遵守,广泛认可。在日常交易过程时,各行业中亦存在大量先付款后开发票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将先开发票再付款作为一种交易习惯来对待。同样道理,在通常情况下,若合同中对开具发票的时间未作约定,即使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前几期付款后,卖方对已付款未开具发票,买方要以未开具发票作为迟延付款的理由同样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分期付款中,每支付一笔款就开具一次发票也不是一种交易习惯,卖方完全有理由在收齐全部款项后一次性开具发票。

因此,在双方间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在付款之前的情况下,不开具发票是不能作为买方迟延付款的理由的。

 

合同中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

若在双方合同间约定了先开具发票,由买方见票后付款的,则司法实践中通常都将这时开具发票的行为视为卖方收取款项的附随义务来对待,或者将是否开具发票视作为买方支付款项的所附条件,仅当该条件成立的情况下,买方才负有付款义务。这种情况下,买方是有权依据卖方未开具发票而推迟付款行为,亦不用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这种观点现在已经普遍地为各地法院所接受,相应的判例很多。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但在卖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买方是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开具发票的,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受理了在判决中也是不做处理的。原因就是开具发票并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税务部门进行管理。若是由于卖方迟延开具发票,造成买方相应损失产生的,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因未开具或迟延开具发票造成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一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审理。但若单纯得要求开具发票的请求,买方只得向税务部门反映并获取帮助。

当然,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对买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笔者在建议作为买方的企业在起草、审核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时,注意将先开具发票作为约定写入合同之中,作为买方支付余款的条件之一。这样的条件作为卖方一般不太会拒绝,同时对买方的合同风险也有所降低。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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