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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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质量检测报告遗漏检测项目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哪方承担?

 

【案 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面料,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在双方共同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货物,交付方式由B公司直接运送至第三方C公司的仓库;若检测不合格的,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

合同履行后,B公司通知A公司货物已备齐。两公司协商一致委托了一家上海检验机构对货物面料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中遗漏了对PH值的检验项目,A公司并未发现。

C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进行销售。销售期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产品进行抽查,并交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PH值项判定结果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据此,工商局对C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A公司在对C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找到B公司,要求B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审 判】

本案经法院两审。

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所有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初看此案,A公司输了本案,似乎比较委屈。A公司认为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是出于原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同时B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也极大,但最终法院的判决却决定了由A公司自行来承担这部分损失。但如果细细分析的话,可以看到法院的判决是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质量检验是《合同法》等法律对于买卖双方中买方的要求,而不是卖方或检验机构的责任。无论是否是检验机构出现了疏漏,最终验收货物责任的承担者仍是买方。本案中,买卖双方间的合同约定,只有在A公司对货物质量验收确认后方可交货。而A公司在看了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后,认可并接受了B公司货物,应当视为B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其后果应当由A公司自行承担。

其次,质量检验项目属于检验报告的重要内容,是质量检测结果的重要依据。本案中,A公司查看检验报告时,未能注意到检验项目中不包含PH值,属于其作为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过失,不应由此否认买方验收行为的效力和后果。A公司应对其过失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再者,即使B公司提供的面料PH值超标属实,也是由于A公司未能注意到检验报告漏检PH值的过失行为,从而才产生了后续的工商罚款和成衣损失,由此而言,该两项损失均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

因此,可以看出,本案中A公司在履行质量检验义务的过程中产生了疏忽,从而接受了质量不合格产品,是导致此后损失的根本原因。此值得引以为鉴。

 

【律师建议】

货物质量的检验既是法律赋予买方的权利,也是法律给予买方的要求和责任。买方在货物质量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和疏忽,最终的不利后果都将由买方承担。这便要求了买方在货物质量检验过程中审慎并尽合理注意义务。

在产品质量需要专业机构检验的情况下,买方工作人员往往在产品验收中只查看检测报告中是否存在不合格检测项,而忽视了对检测项目是否遗漏的审查。本案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事实上,检测项目是质量检测中的极其重要内容,买方理应对其有一定了解。因而虽然买方对质量检测技术和检测知识需要依赖于检测机构,但对于检测项目是否完整是有能力独立判断,并及时提出异议的。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将此作为买方的审慎验收的义务之一。

因此,作为买卖交易中的买方在收取货物时,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货物的质量进行审慎的验收。若货物的质量验收需要检验机构检测的,对于检测报告的内容,不仅要注意查看是否存在不合格项,也要注意查看是否存在遗漏的检测项。这是本案给予我们的重要启示。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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