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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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贸易往来中应注意及时对账和催讨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自1999年开始即存在长期的国际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间通常的交易形式为,A公司以订单方式向B公司订货,B公司交货后向A公司出具发票,A公司根据发票在一定账期内付清款项。起初A公司一直按时向B公司结算货款。鉴于双方间的合作一直没有出现问题,在后期交易时,AB公司通常不签订正式的书面交易合同,而直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B公司订货,货款结算也以滚动方式进行。

直至2004年,A公司由于经营上的问题,在与B公司的货款结算上出现了迟延支付和拖欠现象。但B公司对此并没有提起足够重视,也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催讨措施,而是继续根据A公司的订单向A公司供货。

2006年,B公司发现A公司出现了停止经营的情况,立即核算了A公司的货款支付情况。经过结算,A公司尚拖欠B公司货款1000多万元。B公司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B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与A公司间2004年至2006年间的全部往来邮件,发票存根,来证明双方间的交易事实和款项。A公司则向法院说明其在电子邮件中提及的付款并非其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在实际交易中还存在预付款,和向银行付款买单的情况。根据A公司的举证,其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向B公司支付的总款项已经达到了双方在此期间交易总额。对此,B公司认为,由于AB公司间长期的滚动结算模式,B公司给予A公司一定结算账期,因而A公司在2004年至2006年间的付款并不全部是针对2004年至2006年间发生的交易,从整体交易来看,A公司仍拖欠B公司1000多万元。但对于A公司在2004年至2006年间每笔款项支付的是具体哪一笔交易的货款,B公司不能给出完整解答。

 

【判决】

本案经两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间的交易采用了滚动结算的方式。滚动结算在买卖交易中经常出现。与普通结算方式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交易次数多、交易时间跨度长;2、付款与交易对象常常并非一一对应;3、付款时间不特定。还有不少情况下,滚动结算的交易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以传真或者电邮订单为履行依据。有时还会出现代付款、代收货等多种情况。

由于其牵涉面广,跨度时间长,这种交易模式在碰到需要诉讼的情况时,通常案情就会比较复杂。如果原告方在证据收集上有所疏忽,就有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窘境。为避免这种情况,较为实用的方法就是及时或定期的对账,并对拖欠的货款及时进行催讨。

结合本案来看,A公司与B公司间存在长达七年的买卖关系,双方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款结算以滚动方式进行。在此情况下,B公司作为出卖方,理应及时或定期地与A公司核对并确认货款的结算情况。如有对账发现A公司存在拖欠的,应及时追索,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本案中,A公司开始拖欠货款始于2004年,但此后B公司对A公司拖欠的货款即没有及时进行核对或书面确认,也没有书面催告,却仍向A公司继续发货。导致B公司向法院起诉后针对B公司的付款仅能出示电子邮件,而无其它任何有效证据可以与电子邮件相互印证。因此,B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注重收集保存书面证据,以及未及时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导致其在本案中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主要原因。

法院最终也是考虑到B公司的以上过失因素,驳回了B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采取滚动结算模式进行的长期买卖交易,如果涉诉,往往都较为复杂。在这种诉讼中,被告通常会抗辩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货款已经结清或双方还需经对账后才能确定是否欠款。由于是滚动结算,被告是否欠款或欠款多少一时间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如果原告方缺乏有效的证据材料,法官可能对未结算的款项无法判断,或判断不准确,从而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原告要以多年的账册、凭证来主张其权利,不仅增加诉累,同时也难保不出现证据上的漏洞。

       因此,在公司的交易处理中一定要重视及时或者定期的对账(不仅仅是滚动结算的交易,在通常的交易模式中的对账亦可减少诉讼中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保障公司的权益),以对账的方式来书面确定双方间的未结款项。这种书面材料的收集是降低公司交易风险的有效方式。同时,对于拖欠支付货款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函件的形式予以催讨,主张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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