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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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时如何认定侵权?

 

企业名称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或者相同的情况在近年来愈来愈多见,目的往往是为了“搭便车”或者不正当竞争。出现这种情况,其根源在于我国的企业名称管理部门和商标注册登记部门归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在各自的审核过程中,并无相互核查有无重合的程序。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2年的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门将此列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并未对具体的认定方式、保护手段、范围、限度等进行具体的阐述。对此,我们需要从司法实践中去了解法院对于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案件的具体认定模式和处理方法。

实践中,法院对于判断企业名称和商标权冲突中是否存在侵权情况认定的首要原则是“在先权利原则”,宗旨是保护在先的权利,换句话说,企业名称的获取与商标权利的取得及使用孰先孰后至关重要,影响到后期的判断。但要强调的一点是,实践中关注的是商标的“使用在先”而不仅仅是“获得在先”。原因就在于“使用”是商标的价值来源,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商标是不存在商业价值的。若一个商标注册了很多年但没有使用,而一个相同的企业名字虽注册晚于商标,但一直处于使用的过程中,则很难认为该企业名称是对商标权的侵犯。

第二个侵权认定原则是“混淆误认原则”。该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相同或者相似能否引起公众的误认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另一关键因素。两个不同经营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存在一企业名称与另一企业的商标近似的情况,也很难认定为存在侵权的情况,因为普通的大众不会对其产生误认(当然,如果存在其中一家企业为知名企业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混淆的情况)。在运用这一原则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近似程度; 2、是否同属同一行业;3、普通公众的判断能力。

第三个侵权认定原则是“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则”,也就是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侵权的认定息息相关,同时显著性与知名度原则也与最终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密切联系。商标缺乏显著性,就势必使其需要容忍公众在类似形式上的使用。从理论上讲,缺乏显著性会降低商标的商业价值,也会影响到之后的保护力度。同样,知名度也体现了商标或者名称的价值几何及侵权方的恶意程度,影响保护力度。

 

综上,在我国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是从以上三个原则来综合判断一个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案件中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作最后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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